
【案情介紹】
2007年6月18日,長通公司(協議甲方)與天地公司(協議乙方)簽訂《TOM搜索引擎一級注冊服務商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長通公司指定天地公司為授權產品(即城市全方位產品)在業務區域內的非獨家一級注冊服務商,天地公司面向客戶或者次級注冊服務商開展授權業務,合作期限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2008年2月1日,天地公司發現長通公司的網頁進行了改版,搜索引擎旁加入了“Google谷歌”標志,點擊搜索后進入了Google的搜索頁面,而不是TOM的搜索頁面,故天地公司訴至法院。
天地公司一審訴稱:2008年2月1日,TOM網站因與谷歌合作全面改版,長通公司全面終止城市全方位產品服務,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給天地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夫。從2007年6月1日到2008年1月31日,天公司共發展二級注冊服務商39家,合同總金額780960元,現均無法履行,因此給天地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故天地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天地公司與長通公司之間訂立的TOM搜索引擎一級注冊服務商合作協議,長通公司返還天地公司預付款224413元,賠償天地公司經濟損失43767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長通公司一審辯稱:(1)天地公司的說法與事實嚴重不符,長通公司沒有違約,天地公司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天地公司在208年2月1日至5月1日間仍然發送訂單,合作期滿后雙方仍然進行合作活動;(2)天地公司主張賠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長通公司已經履行義務,沒有違約行為,沒有必要承擔責任;(3)天地公司有良好的效益沒有任何實際損失,其要求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簽訂合同后即開始履行,天地公司開始發展注冊服務商并與多家注冊服務商達成了代理協議,并向長通公司交納了部分費用。2008年2月1日,天地公司發現長通公司的網頁進行了改版,搜索引擎旁加入了“Google谷歌”的標志,點擊搜索后進入了Google的搜索頁面,而不是TOM的搜索頁面。長通公司承認該項事實,但稱在點擊“企業”按鍵后再點擊搜索就可以進入TOM搜索頁面。經查,TOM網頁的搜索引擎上共有4個按鍵,分別為“網頁”、“站內”、“圖片”、“企業”,改版前和改版后均有,天地公司稱改版前無需點擊“企業”按鍵,直接點擊搜索就可進入TOM搜索頁面,出現城市全方位產品,長通公司稱改版前和改版后都需要點“企業”按鍵,再點搜索才可進入TOM搜索頁面,出現城市全方位產品。因合同的有效期至2008年5月31日已結束、城市全方位產品服務已經結束,雙方對改版前的網頁搜索情況均未進行過任何公證記載。根據公證書記載,2008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天地公司一直還在向長通公司提交城市全方位產品的客戶訂單。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天地公司與長通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未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天地公司稱2008年2月1日TOM網站因與谷歌合作全面改版,長通公司全面終止了城市全方位產品服務,長通公司承認改版,但不承認終止了城市全方位產品服務,并提交了公證書以證明天地公司在200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仍在向其提交客戶訂單,天地公司未能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故該院認為公證書可以證明天地公司與長通公司在2008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仍在履行合作協議。天地公司稱改版前無需點擊“企業”按鍵,直接點擊搜索就可進入TOM搜索頁面,出現城市全方位產品;而改版后則需要點擊“企業”按鍵才可進入TOM搜索頁面,出現城市全方位產品,而長通公司則稱改版前和改版后都需要點“企業”按鍵,再點搜索才可進入TOM搜索頁面,出現城市全方位產品。因合同的有效期至2008年5月31日已結束,城市全方位產品服務已經結束,現在已無法重現當時的網頁搜索情況,雙方對改版前的網頁搜索情況也均未進行過任何公證記載故對改版前的搜索路徑已無從考證。但從合同內容來看,雙方在合同中未對搜索路徑作出明確約定,既未約定點“企業”后再點“搜索”,也未約定直接點“搜索”,故天地公司稱搜索路徑改變并無合同依據。天地公司如認為長通公司提交的城市全方位產品服務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應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但從現有證據來看,均不能支持其主張,故對天地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天地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天地公司不服一審法院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解除天地公司與長通公司之間訂立的TOM搜索引擎一級注冊服務商合作協議;請求判令長通公司返還天地公司預付款4300元及合同未履行款175113元,并賠償天地公司經濟損失437678元。其主要上訴理由有:第一,長通公司將網頁搜索引擎由原來的TOM自身網頁搜索引擎變更為Google網搜索引擎依據雙方所簽合同對代理產品理念的約定、對代理產品附圖的記載以及網民搜索習慣等,長通公司單方面改變搜索路徑,增加了點擊企業選項再點搜索的步驟,迫使網民必須按照改變后的搜索路徑才能查找到有關信息,故長通公司單方變更搜索引擎已構成違約。第二、長通公司單方變更搜索引繁使原來的TOM自身網頁搜索引擎不復存在,雙方的合作基礎已經不存在了、天地公司已經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天地公司請求解除合同合理合法。長通公司單方終止合同履行,由于雙方合作采用預付代理費的合作方式,2008年2月1日以后尚有49300元預付款,該部分剩余預付款長通公司理應返還。此外,長通公司違約,應賠償天地公司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直接損失為長通公司應返還其無法繼續顯示關鍵詞時間的費用(即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價款175113元),可得利益損失為437678元(計算方法為天地公司與下級代理合同金額除以12個月,再乘以未履行的月數)
長通公司同意一審判決。其針對天地公司的上訴意見答辯稱:(1)2008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天地公司一直還在向長通公司提交城市全方位產品的客戶訂單,證明雙方依然在合作,故天地公司主張長通公司全面終止合同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2)雙方合同約定內容僅限于合同中TOM搜索頁面(search.tom.com),而并未涉及TOM首頁(www.tom.com)中企業搜索的入口的約定,也沒有約定長通公司版面不得調整,因此,長通公司有權利對TOM首頁進行調整,也有權利對TOM首頁中TOM搜索入口的位置予以調整。故長通公司對TOM首頁的調整并不構成對合同約定的違反。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長通公司與天地公司是否對搜索路徑作出約定,長通公司是否違反合同約定對搜索路徑進行了改變。根據雙方所簽合同對代理產品理念的約定、天地公司與長通公司協商違約事宜時進行的錄音證據,并結合一般網民的上網習慣,可以認定長通公司單方面改變搜索路徑,違反了雙方簽訂合同時默認的搜索路徑。鑒于雙方合同的履行期限已于天地公司一審起訴前屆滿,雙方合同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天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逗贤ā返?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鑒于雙方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屆滿,長通公司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天地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天地公司要求長通公司返還2008年2月1日以后尚存在長通公司賬戶的49300元預付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因長通公司違約,長通公司應返還其無法繼續顯示關鍵詞時間的費用,即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價款175113元,天地公司該項上訴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天地公司上訴要求長通公司賠償正常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437678元,因該部分損失尚未實際發生,故對其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該部分損失待實際發生后,可另行主張。綜上,天地公司之部分上訴請求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天地公司訴訟請求不當,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10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判決如下:(1)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9935號民事判決;(2)長通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天地公司預付款49300元;(3)通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天地公司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價款17513元;(4)駁回天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中的特許經營資源
本案中,授權經營的“城市全方位產品具有什么特點?《TOM搜索引擎級注冊服務商合作協議》附件約定了城市全方位產品,該產品的表現形式是“城市名稱+關鍵詞”,具體位置:(1)固定排名服務,企業信息出現在搜索結果排序的前6位,60字網站描述;(2)企業橫幅,企業信息在關鍵詞搜索結果頂部以圖片形式出現,468×60像素圖片,GIF或JPG,小于60K;(3)企業寬屏,160×150像素,GIF或JPG,不超過8K(企業橫幅和企業寬屏不可用相同的圖片);(4)企業通,點擊直達網站。
另外,《TOM搜索引擎一級注冊服務商合作協議》對城市全方位產品的理念進行了描述,“根據權威統計,網民的搜索習慣是75%以上集中于網頁的第一屏,所以在這個基礎上應運而生了很多搜索類產品……長通公司經有效整合資源,強力推出集中于網頁上部的黃金區域……不管客戶的瀏覽習慣是怎樣,都讓他輕松找到您”。根據該描述及網民的搜索習慣,雙方合同約定的搜索方式就是網頁搜索,因此,長通公司授權天地公司使用的經營資源就是TOM搜索引擎。
本案中,在長通公司與Google開始合作后,網頁搜索引擎由原來的TOM網頁搜索引擎變更為Google網頁搜索引擎,原來的TOM網頁搜索引擎不復存在,也就是說,長通公司授權天地公司使用的特許經營資源已不復存在。天地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天地公司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長通公司返還預交的費用并賠償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