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兩店一年”的立法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之所以規定從事特許經營要具備“兩年一店”,其立法依據在于:首先,特許經營活動是連鎖經營的一種,既然是連鎖經營,就應起碼存在兩家店鋪才可以稱為“連鎖”;其次,特許人應當已經開發出了成熟的經營模式,那么特許人本身從事此項業務應當超過1年的時間,方可以證明其商業模式是成熟可行的、可以由被特許人進行經營的。所以,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應當至少擁有兩家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二、“兩店一年”的認定
特許人的“兩店”通常認為是特許人直接或間接經營的直營店,而不包括特許的加盟店。對于直營店的界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直營店應當是指由特許人擁有的店鋪
“擁有”應當不僅僅包括全資擁有,還包括控股擁有的情況。此外,考慮到現代經濟生活中企業的分工較細,即使是同一集團內部的不同企業可能也存在不同的分工,可能有的企業只作為特許人來從事業務,而有的企業負責經營店鋪。因此,如果特許人的關聯企業能夠滿足“兩店一年”的要求,就應當視同特許人本身滿足“兩店一年”的要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中均未定義“關聯企業”的含義,但是《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3條作了有關規定,“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東、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該定義是可以適用于判斷特許人是否滿足兩店一年”要求的,也就是說,如果是與特許人具備直接或間接控股關系的企業滿足了兩店一年”要求,就應當認為特許人滿足了該要求。
2.直營店的業務應當是與特許業務在相同品牌下運營的相同業務
比如,如果特許人的直營店從事的是快餐服務但其特許業務從事的是酒店服務,很顯然,特許人的直營店并不能證明特許人在特許的業務領域(快餐服務)已經建立了成熟的運營模式,這并不符合“兩店一年”要求的立法本意。因此,直營店鋪運營的業務與特許業務相同,方才可以滿足“兩店一年”的要求。
3.直營店的品牌也必須與特許業務的品牌相同
假設特許人在甲品牌下從事快餐業務,并且擁有在甲品牌下運營的若干快餐店,但是特許人從未在乙品牌下從事快餐業務。那么,由于證明某一具體品牌的運營模式和市場前景是需要時間的,如果特許人擬在乙品牌下從事快餐特許經營業務,特許人在甲品牌下能夠成功地運營快餐業務是不夠的。因為特許人能夠在甲品牌下成功運營快餐業務,并不意味其在乙品牌下業內能夠建立成熟的商業模式。因此,從滿足“兩店一年”要求的角度出發,直營店應當與特許業務是在同一品牌下運營的。
“兩店一年”中的“一年”就是指從事某一產品或服務的經營活動時間在1年以上,且產品或服務是將來準備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而不是企業成立1年以上,也不是企業經營非準備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所涉產品或服務1年以上。
三、“兩店一年”的備案文件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企業向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實踐中,“兩店一年”備案時所需的證明文件包括:以分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許人直接設立的分公司營業執照;以子公司存在的,提交特許人參股或者控股設立的子公司營業執照及其登記股東名稱的章程;以店中店形式存在的,提交特許人與商場的租賃合同、商場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有特許體系類別):以關聯公司形式存在的,提交關聯方的證明文件;外國企業以委托投資形式存在的,提交投資協議其中應該載明委托范圍等。特許人提交的直營店證明文件可以由備案機關綜合認定,但不是必須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特許人與被特許人是特許與被特許的關系,不是包含、投資等關系。特許人的直營店不能認定為被特許人的直營店。被特許人在取得特許人的授權后,應當具有“兩店一年”資質才能發展二級被特許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