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下許多消費者對于教育、餐飲、超市等連鎖、加盟的熱情較高,而某些特許企業用不正當的手段展開加盟商搶奪戰,造成加盟商恐慌,損害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今天本報記者獲悉,北京海淀法院判決一起特許企業搶奪加盟商資源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莎朗公司訴稱其成立于2002年,多年來從事英語教育行業的特許加盟業務,與客戶皆簽署《特許加盟合同》,除授權客戶使用“S”商標及相關圖形商標外,還主要為其客戶提供教學管理系統、教學資料、培訓、網站使用權限等,經過十幾年經營,客戶遍布全國幾十個地區,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和良好的口碑信譽。而被告夏朗公司成立于2010年,其公司監事李某為莎朗公司的股東之一。李某長期多次參加原告客戶的活動,故清楚客戶信息?;诖吮憷?,被告官網將原告所有客戶皆列為其分校,且詳細列明原告客戶學校的相關信息。
令原告意想不到的是,前年上半年起,被告以郵件、書面函件、電話等多種方式威脅、恐嚇、干擾原告客戶,要求他們與原告解約并與被告簽新合約,并誘惑他們“盡早與原告解約可享受優惠條件”。被告還召開“換約說明會”,要求原告客戶“攜帶簽約公章及貴校舊合同,以利換約。”就此原告認為,被告違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之不正當競爭行為,屬損害原告競爭利益之不當及可責行為。原告遂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56011.5元。
被告夏朗公司則稱其經權利人授權,享有在中國境內對“S”系列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及對上述商標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權利,原告在既沒獲商標許可,也未經國家法定備案程序的情況下,違法從事所謂的特許加盟業務,不僅違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等,也侵犯了被告的商標權。被告制止原告所謂加盟校的商標侵權行為,完全合法,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海淀法院查明,莎朗公司于2007年在江蘇、上海等地作為獨家代理開辦S加盟學校,以“S”英語品牌從事特許加盟業務,與加盟商簽訂《特許加盟合同》。前年12月底至去年7月,多個加盟校表示收到夏朗公司聲明函后,造成恐慌,導致學生流失,要求與莎朗公司解約。
法院認為夏朗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我國《民法總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要求原告加盟校與原告解約與被告簽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發布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開支等共計45萬余元。
法官提示
海淀法院中關村法庭的劉佳欣認為,原被告均從事“S品牌”特許加盟經營活動,被告晚于原告成立,證據顯示李某既是原告的大股東,也是被告的監事,亦參與了原告組織的多次活動,但被告仍與原告加盟商聯系要求其與原告解約與被告簽約,具有主觀惡意。另外,被告組織“換約會”,誘惑搶奪競爭對手的客戶等,且已造成損害結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如不加制止,難以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
法官提示,企業若想在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應在主營業務上下功夫,提升服務質量,而非不合理地打壓競爭對手。特許企業要對加盟商和消費者負責,避免其產生恐慌情緒。
消費者選擇服務項目時則要擦亮眼睛,選擇手續完備、品牌價值相對較高的品牌服務,并通過簽合同等保障自身權利,發生糾紛時,可通過協商、行政、法律等手段維權。(文中人物系化名)
來源 北京晚報 記者 林靖 編輯 霍雷

